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见证司法公正的公开实现。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长期存在异常行为,不仅频繁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还多次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曾因住户报警被民警处置,警方明确要求其家人履行严格监护责任。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小区内滋扰住户,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竟在门口吐痰,此举被王某雅通过“猫眼”发现。王某雅随即通过母亲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然而在保安劝离过程中,王某雅打开房门与梁某滢对质,双方迅速引发争吵并升级为进门处的抓扯打斗。

冲突中,梁某滢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多次捅刺、切划王某雅的左胸部、头面部等要害部位。王某雅情急之下拿起门厅鞋柜上的中空摆件反击梁某滢头面部,小区保安虽全力制止但未能成功。最终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王某雅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在冲突中造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24年6月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滋扰他人住宅,严重侵害被害人王某雅的住宅安宁权,进而持刀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同时指出,梁某滢无自首情节,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但鉴于经法定程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审理与宣判,既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严格保护,也体现了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审慎裁量。司法实践中,“罹患精神疾病并非脱罪理由”,刑事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本案中,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与犯罪情节作出的判决,既坚守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时,案件也折射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与社会关护问题,亟需家庭、社区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构筑更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从源头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